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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討論:住建都批了,消防為什么不批?
- 作者:消防評估設備
- 發布時間:2022-03-03 18:25:35
- 來源:www.21819m.com/
- 點擊:851
消防討論:住建都批了,消防為什么不批?
有網友問:“住建驗收合格,消防檢查不合格,應該怎么辦?”
"現在問題是這種情況多了,安檢出不合格后,地方政府覺得消防在整事,人家住建都批了,消防為什么不批?!"
3、那么,應該怎么辦呢?
消防在檢查的時候,只要住建驗收合格了,那就得尊重住建的結論。
消防要重點檢查的是,住建驗收之后,單位有沒有對場所和消防設施等進行過改動,如果改動之后不符合住建驗收的結論了,不符合公眾聚集場所的條件了,那當然責任在單位,這個就出不合格吧。
當前,消防的部分人員對技術規范還比較熟悉,可能會發現住建確實錯了,有的甚至是強條錯了,那咋辦?
建議給住建發個商洽函吧,同時抄報給政府一份。
該出合格的出吧,什么時候住建糾錯了,什么時候撤回來合格意見。
這事兒真的是個問題。還得引起更多研究、決策人員的注意,如果全都自己查一遍,事事都說住建不行,那地方政府、住建確實也開心不起來,并且效率很低,如果就按上面說的干,萬一出了事也可能會受追究。
多說一句,現在公眾聚集場所告知承諾就是個坑,沒幾個單位敢這么干的,這條路沒人走,服務單位就成了一句空話。
網友評論:
到時火災追究責任可不是這樣的,會說你為什么發現不了問題。上面可不可以改一下檢查規定,住建局驗收合格了,我們直接采信,就檢查軟件和制度?另外,怎么判斷我們看的場所就是當時驗收合格時的狀態?
這個住建驗收全部委托第三方,第三方就是收錢辦事,住建就認第三方結論,形式審查,只要第三方簽字,住建就批手續。住建不管監管,如果消防再不把把關,最后消防監管責任全在消防,住建沒有任何責任,全部推到第三方,第三方最后把營業執照一注銷跑路了,最后責任全在消防。
當天上的神仙打架的時候,地下的小鬼要保護好自己
關鍵消防還有個兜底的日常監管啊 明顯看到住建亂驗收,你還發開業合格,出了問題怎么解釋的了?日常檢查再發現硬件、結構問題,單位可以拒絕整改,還反問“你們當時是怎么驗收合格?怎么開業檢查合格的?”
還有,一些公聚場所裝修不報住建審批,住建也不管。最后,消防要他開業前檢查,住建審批是前置,實際消防又成了住建的看門狗了。
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調查結論明顯有問題的,法院也是不能直接采納的。住建部門給的驗收合格結論實質上是行政許可,按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許可部門沒發現申請人提供資料或者現場有問題給予行政許可的,責任不是許可部門的,而是申請人的,許可部門可以撤銷許可。這個問題和消防工程師考試資格問題類似,很多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通過考前審查,然后考過了,最后被發現社保不符合,不給發證,覺得自己很冤枉,實際你第一次提供的證明材料是虛假的,騙過審查部門。所以最后不給證給正常。消防設計,驗收也一樣,設計不符合規范,圖審通過是你騙過圖審。(僅針對強條,因為消防法要求強條必須遵守,本人認為非強條設計和圖審有裁量權),沒按設計執行驗收現場騙過住建驗收人員,都是欺詐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消防部門檢查,和住建批的行政許可沒關系,各自履行各自職責。最后說一點,消防部門檢查說的也不一定對,需要結合整體進行分辨,解釋。最后確定應該不應該改,這應該也是以后消防技術咨詢的業務范圍重點。
提前20天要承擔停產停業和大額處罰,絕對是得不償失,這個規定甚至會被懷疑diao魚執法。
我不認同這樣的意見。我們這邊和住建有個協商機制,每季度都會召開聯席會議商討近期涉及兩部門之間相關工作問題。更明確了凡達到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標準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兩家要一起去看看,避免出現文中所出現的情況。一次性告知全部問題,我覺得這樣會更好一點。 審驗是住建的,但是大都是土建驗收,內裝修是沒有驗收的,一般不報,報了住建也不管,各地情況也都不一樣。而目前的開業前檢查照辦規范標準,涉及內裝修的項目很多。等于再次全面驗收,檢查項目比驗收時候都多。這樣就會出現住建驗收了,但是消防開業不合格。實際上這是兩碼子事。而消防驗收究竟包括不包括內裝驗收,內裝修驗收要不要另外再出具文書,內裝修驗收由誰來管,沒有內裝修驗收文件,開業前檢查能不能辦,怎么辦等等問題都沒明確,必然會扯皮。就目前而言,消防某種意義上是在替住建兜底。 放管服的”放”,其要義在于”放標準”、”放責”,而不是”放權”。 這邊有棟商廈消防給立重大隱患兩年沒給驗收合格,移交住建后三個月出手續。問題確實有問題,我們是否定態度恨不得推倒重建,住建是建設態度能改則改。 消防在住建前,咱不爽;住建在消防前,咱不爽。這可咋整?! 住建審核驗收的是工程整體,公眾聚集場所不一定使用整體呀,整體合格不代表場所使用的局部安全疏散、平面布置、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符合規范對具體場所的要求。 住建和消防,如果安全優先,那么發現許可存在問題應首選反饋意見并根據答復意見作出下步許可決定;如果效率優先,那么即便發現問題也應該根據自己的行政權限作出相應許可。火調問題,消防部門的認定書從法律上只是一個證據,法院有權審查并決定是否采用。供參考。 應該主體消防歸住建審批,其它的歸消防部門審批,這樣大家不用爭來爭去 香港做法,建設工程消防審批由屋宇署負責;消防牌照審批由消防處負責。住建審批的建筑工程消防符合要求,開業檢查未必合格,因為開業檢查還要核查各項管理制度機制是否落實。至于如果檢查中發現住建有錯漏,應該函告住建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應該函告監察部門。不想當壞人,就別嫌棄制度。 住建應當是對建設工程的監管,消防發證是對單位消防管理的監管,兩都應當設定界限。部局搞的開業前檢查標準應當將這兩者的界限區分開來,明確責權。 老說,你凈說實話 現在兩個部門沒有直接聯系,又出現了互不為前置的說法。現在兩部門都有各自的細則和規定,參照要求進行檢查、驗收,獨善其身,這樣確實有點重復作業。由于公眾聚集場所的歸屬情況不一,如果在現有主體內,公共消防設施也得在驗收的基礎上重復檢查…… 最后一個坑,需要社會單位提前好好學習,也需要時間驗證。相信一切會更好!
還有消防合格,住建不合格的現象,本身就是職能重復現象,部局給的細則就是驗收規范。希望越改越好,會有專業人說的算。http://www.21819m.com/ 前置條件,現在各種原因不拿住建當前置條件了,問題多多。第一,受理上不要求,檢查時確要求檢查建筑合法性,這就是矛盾。第二,住建都不作為受理前置條件,我們作為開業檢查部門,又沒有文件規定,住建出合格,我們就可以合格。出了問題,怎么辦?當然,在現實工作中,發現不一致的情況,給住建和政府出函是對的,但在現在的制度環境下,說住建合格了,消防就合格吧,怎么說的那么輕巧! 住建部有《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第十七條。應急管理部有《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可惜只是征求意見稿 我們江蘇公共聚集場所住建和消防聯合驗收,這樣就避免矛盾了 以前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檢查規定側重檢查場所的消防管理管理職責的落實情況,現在部局改了,完全是按消防驗收加消防管理都要檢查,甚至有的條款高于技術標準,比如多層建筑兒童活動場所宜獨立疏散改成應。這種情況肯定會出現住建驗收合格后開業前檢查不合格的情況。 現在是第三方是領導,住建局是阿辦!有事,責任住建局背!
主體和新建工程由住建驗收,內裝修等公共聚集場所由消防驗收,這個最合理強條誰也不能違反,不管住建還是消防,這是底線。 法院完全有可能根據需要重新調查,消防部門的火調認定并不是必然被采信。 像是說了,又像沒說。既然住建都看了,消防就不應該在辦手續了,至少說應該辦一個形式審查就行了。也就說說,住建手續只要辦了,開業合格證就應該注明是住建辦了手續,因為使用性質、建筑面積、消防設施都沒有變化,所以消防檢查合格,只去現場核查幾個沒變就行了。另外,住建辦沒辦手續,就應該是一個 消防部門給住建發函,你部門審批合格的xx項目我部門核查發現xx項目不符合規范要求,你部門審批時該項目是否符合要求?住建回復,當時符合。然后消防部門下整改通知,xx應按照規范要求整改。你我沒動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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