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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企業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的流程有哪些?具體實施步驟匯總!
- 作者:消防評估設備
- 發布時間:2024-07-13 17:07:01
- 來源:www.21819m.com/
- 點擊:398
企業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的流程有哪些?具體實施步驟匯總!
企業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流程:
一、 成立項目組
消防安全評估機構應根據評估項目合同任務需要,成立由以下人員組成的評估項目組:
a) 技術負責人 1 名,應為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b) 項目負責人 1 名,應為注冊消防工程師;
c) 其他人員應為中級及以上技能等級的消防設施操作員或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等相關職業資格的人員。
二、進場準備
1、收集委托方資料
2、項目負責人按要求審查收集的相關資料,并確認資料齊全。
3、項目負責人組織編制評估方案,報技術負責人批準。
4、項目負責人根據評估方案,組織人員準備評估所需的儀器設備和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資料。
5、項目負責人組織項目組對評估方案、實施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及安全注意事項進行培訓。
6、進場前項目負責人與委托方進行溝通,必要時召開協調會,進行技術交底并確認評估條件。
三、現場評估
1、現場實施人員按評估方案、XF/T 1369 及 XF/T 3005 開展現場評估。
2、評估過程中,現場實施人員對重要評估項或操作拍照記錄,并填寫現場檢查記錄表。
3、現場評估完成后,現場實施人員將各消防設施恢復至正常警戒狀態。
四、資料整理及提交
1、項目負責人應組織人員對評估所有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對發現消防安全隱患進行分析,給出整改建議和評估結論,形成評估報告。對于經評估判定為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特殊項目,應組織不少于 3 名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研討并給出整改意見。
2、評估報告等書面結論文件經審核后,應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執業印章,同時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
3、項目負責人按服務合同要求,向委托方提交項目相關資料。
單位消防安全評估進場準備階段需要企業單位提供哪些資料?
1、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消防驗收意見書等法律文書;
2、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圖紙、消防設計說明及相關資料;
3、消防安全管理資料:
1) 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任命文件,各級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制文件及相應履職資料;
2) 消防安全宣傳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專職和志愿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等資料;
3) 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發布文件及執行記錄;
4)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維護保養報告、檢測報告、維修記錄、改造記錄等;
5) 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建筑內部裝修材料質量合格文件(含見證取樣檢驗報告)、建筑外墻保溫材料質量合格文件等;
6) 依法需持證上崗人員的職業資格證;
7) 消防控制室內符合 GB 25506 規定的紙質和電子檔案資料。
4、已做過的消防安全評估報告及消防知識知曉率調查、消防安全技能評估等消防安全管理資料。
消防疏散樓梯設計要求是什么?
消防疏散樓梯做為安全出口的樓梯,它的作用是協助人員逃離火災現場和給與消防滅火人員輔助進攻的路線。建筑若沒有消防疏散樓梯,是通不過消防驗收的,因此在設計消防疏散樓梯時,要按照相關設計要求去做,消防疏散樓梯設計要求如下:
1.疏散用的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1 樓梯間應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并宜靠外墻設置;
1.2 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
1.3 樓梯間內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礙物;
1.4 樓梯間內不應敷設甲、乙、丙類液體管道;
1.5 公共建筑的樓梯間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
1.6 居住建筑的樓梯間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和設置可燃氣體計量表。當住宅建筑必須設置時,應采用金屬套管和設置切斷氣源的裝置等保護措施。
2.封閉樓梯間除應符合第一條規定的設計要求之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2.1 當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應按防煙樓梯間的要求設置;
2.2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2.3 除樓梯間的門之外,樓梯間的內墻上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
2.4 高層廠房(倉庫)、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設置封閉樓梯間時,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2.5 其它建筑封閉樓梯間的門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3.防煙樓梯間除應符合第一條規定的設計要求之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3.1 當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樓梯間應按相關規定設置防煙或排煙設施,或按相關規定設置消防應急照明設施;
3.2 在樓梯間入口處應設置防煙前室、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等。防煙前室可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
3.3 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不應小于6.0㎡,居住建筑不應小于4.5㎡;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以及高層倉庫不應小于10.0㎡,居住建筑不應小于6.0㎡;
3.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5 除樓梯間門和前室門外,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內墻上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住宅的樓梯間前室除外);
3.5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防煙前室,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4.建筑物中的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在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地下室、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在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
5.室外樓梯符合下列規定時可作為疏散樓梯:
5.1 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m,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m;
5.2 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5.3 樓梯段和平臺均應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樓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5.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室外開啟;
5.5 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米內的墻面上不應設置門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樓梯段。
6.用作丁、戊類廠房內第二安全出口的樓梯可采用金屬梯,但其凈寬度不應小于0.9m,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丁、戊類高層廠房,當每層工作平臺人數不超過2人且各層工作平臺上同時生產人數總和不超過10人時,可采用敞開樓梯,或采用凈寬度不小于0.9m、傾斜角度小于等于60°的金屬梯兼作疏散梯。
7.疏散用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不宜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當必須采用時,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應大于10°,且每級離扶手250mm處的踏步深度不應小于220mm。
8.公共建筑的室內疏散樓梯兩梯段扶手間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150mm。
9.高度大于10m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應設置通至屋頂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應面對老虎窗,寬度不應小于0.6m,且宜從離地面3.0m高處設置。
史上最全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常見問題
應急照明
疏散指示
(一)燈具本身:類型、材質、規格、防護等級、質量合格證明
1、現場安裝的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燈具(應急照明、應急疏散指示標志、安全標志)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與建設單位提供的消防產品質量證明文件(認證證書和檢驗報告)不一致。
2、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和燈具的選型與設計文件不符。
3、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消防應急標志燈具或選用非持續型燈具(不應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消防應急標志燈具,且標志燈應選擇持續型燈具)
4、應急燈具的類型(A型燈具還是B型燈具)與適用的場所不符合規范規定。
(1)設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燈具未選擇A型燈具;(為防止火災時水滅火系統產生的水滅火介質導致燈具的外殼發生導電現象,并避免人員在疏散過程中觸及燈具外殼而發生電擊事故,故應選擇電壓等級為安全電壓的A型燈具)
(2)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未選擇集中電源A型燈具;(防止地面上的燈具防護結構破損,地面積水侵蝕燈具內蓄電池,致使其釋放可燃氣體在燈具腔體內聚集,燈具腔體內聚集的可燃氣體在達到一定濃度時容易引發爆炸事故)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樓梯間等場所可選擇自帶電源B型燈具。
5、燈具面板材質不符合規范規定。標志燈:如設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其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質燈具:如設置在頂棚、疏散路徑上方,其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玻璃材質
6、現場安裝的標志燈的規格不符合規范規定(應根據不同的設置高度選擇適宜規格的標志燈)
1)室內高度大于4.5m的場所,應選擇特大型或大型標志燈;
2)室內高度為3.5m~4.5m的場所,應選擇大型或中型標志燈;
3)室內高度小于3.5m的場所,應選擇中型或小型標志燈。
7、在室外設置的應急照明燈的防護等級不符合規范規定(在室外或地面上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
8、在消防水泵房等潮濕場所內設置的應急燈具,其防護等級不符合規范規定(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
(二)安裝位置:位置、高度、間距、指示方向、轉角處
9、出口標志燈的錯誤安裝在出口外側,無法起到指示作用(應安裝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內側上方居中的位置,室內高度不大于3.5m的場所,標志燈底邊離門框距離不應大于200mm;室內高度大于3.5m的場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標志燈底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采用吸頂或吊裝式安裝時,標志燈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所在墻面的距離不宜大于50mm。)
10、方向標志燈的安裝位置、間距不符合設計規定,或箭頭指示方向與疏散方向不一致
安裝位置:
有維護結構的走道、樓梯:應設置在走道、樓梯兩側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
間距:垂直→間距不應大于20m,平行→間距不應大于10m
開敞空間場所:如疏散通道兩側有墻、柱等,設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
如疏散通道兩側無墻、柱等,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間距:垂直→特大型或大型間距不應大于30m
中型或小型間距不應大于20m
平行設置時,間距比垂直設置時距離減半
(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時:
1)室內高度不大于3.5m的場所,標志燈底邊距地面的高度宜為2.2m~2.5m;
2)室內高度大于3.5m的場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標志燈底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方向標志燈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轉角處的上方或兩側時,標志燈與轉角處邊墻的距離不應大于1m。
11、燈具安裝位置周圍有遮擋物或安裝位置對人員正常通行產生影響
12、燈具吊裝式安裝時,金屬吊桿或吊鏈上端未固定在建筑構件上。
13、安全出口或疏散門位于疏散走道側邊,未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設箭頭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方向標志燈
14、方向標志燈箭頭的指示方向與疏散方向不一致,未指向疏散方向或未導向安全出口
15、樓梯間未在每層設置指示該樓層的標志燈(以下簡稱“樓層標志燈”)
16、燈具未固定安裝在不燃性墻體或不燃性裝修材料上(如直接安裝在難燃或可燃的墻體或裝修材料上,或安裝在門、窗或其他等可移動的物體上)
(三)線路
17、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的輸入及輸出回路中裝設有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輸出回路接入系統以外的開關裝置、插座及其他負載。
18、配電回路與設計不一致
19、應急照明配電箱箱體的進、出線口未設置在箱體下部,或進、出線未分開設置
(為防止因生活用水跑冒滴漏或者消防水滅火系統動作產生的水介質對應急照明配電箱內部電子元件、線路造成損壞,應選擇進出線口均設置在箱體下部的產品)
20、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在電氣豎井內安裝時,未采用下出口進線方式或未設保護接地、接地未設置明顯標識(不利于日常維護)。
21、集中控制型系統的配電線路未選擇耐火線纜,通信線路未選擇耐火線纜或耐火光纖。
22、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系統的配電線路未選擇耐火線纜。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系統的配電線路未選擇阻燃或耐火線纜;
23、消防應急疏散的管路經過建、構筑物的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變形縫處,未采取補償措施。(線纜跨越建、構筑物的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變形縫的兩側應固定,并留有適當余量)
24、系統未單獨布線。不同回路、不同電壓等級、交流與直流的線路,布置在同一管內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內,且未采取分隔措施。
25、從接線盒、管路、槽盒等處引到系統部件的線路,采用可彎曲金屬電氣導管保護,但其長度大于2m,或金屬導管未入盒、固定。
26、自帶電源型燈具可以采用插頭方式連接,但不應采用普通插頭。如采用插頭連接,插頭與插座之間應采用專用工具方可拆卸的連接方式連接。
(四)配電箱或集中電源、應急照明控制器:設置位置、防護等級、供電方式、功率
27、應急照明配電箱箱體和集中電源箱體的防護等級不滿足規范要求
在潮濕場所,應不低于IP65,在電氣豎井內,應不低于IP33
宜設置位置:值班室、設備機房、配電間或電氣豎井
28、應急照明配電箱應獨立設置的未獨立設置;供電方式不符合規范規定。
(應獨立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場所:防煙樓梯間、人員密集場所的每個防火分區
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的供電:
集中控制型系統:由消防電源的專用應急回路或消防電源配電箱供電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由正常照明配電箱供電
A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變壓裝置可設置在應急照明配電箱內或其附近)
29、現場安裝的集中電源的額定輸出功率不符合規范要求
所有位置安裝的集中電源的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大于5kW,如燈具總功率大于5kW,應分散設置集中電源;
如設置在電纜豎井中,則不應大于1kW。
30、集中電源的設置位置不符合規范規定
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壓配電室、配電間內或電氣豎井內
集中控制型:消防電源→集中電源→燈具(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
非集中控制型:正常電源→集中電源→燈具(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
集中控制型:消防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燈具(主電源)
非集中控制型:正常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燈具(主電源)
31、應急照明控制器的選型、箱體的防護等級不符合規范規定(防護等級同配電箱)
(需能接收火災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聯動控制器干接點信號或DC24V信號接口)
32、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供電電源不符合規范要求。(控制器的主電源應由消防電源供電;自帶蓄電池電源應至少使控制器在主電源中斷后工作3h)
33、應急照明控制器主電源未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標識,或應急照明控制器與消防電源和外接備用電源之間未直接連接(如采用插頭連接等,應嚴禁使用電源插頭)。
(五)聯動測試
34、聯動測試時,應急照明控制器與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通信中斷或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與燈具的通信中斷,非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現場未轉換。
35、聯動測試時,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防火分區,被借用防火分區發出的火災報警信號不能控制該區域內需要變換指示方向的方向標志燈改變箭頭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區入口的出口標志燈的“出口指示標志”的光源未熄滅、“禁止入內”指示標志的光源未應急點亮。(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區入口處設置的出口標志燈的“出口指示標志”的光源熄滅、“禁止入內”指示標志的光源應急點亮;而該區域內其他標志燈的工作狀態不應被改變。)
36、消防應急疏散指示標志未保持在節電點亮狀態。
37、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包括區域火災報警系統)的場所,應急疏散系統不能自動應急啟動(沒有設置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不需自動啟動,但應能手動控制系統的應急啟動)。
38、避難間(層)及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等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域應同時設置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現場未配置備用照明或未設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或配置不全。
39、備用照明的照度不夠,達不到正常工作的照度。
40、應急照明燈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符合規范規定
41、材料、系統部件及配件的規格、型號不符合設計要求
42、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應急啟動、標志燈指示狀態改變控制功能不正常;
43、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應急啟動功能和連鎖控制功能不正常;
44、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系統在蓄電池電源供電狀態下的持續應急工作時間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規定。
45、備用照明的第二路電源應為消防電源專用應急回路供電,且應能與正常照明電源自動切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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